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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楼某甲与楼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85号原告:楼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杨佩芳。被告:楼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甲与被告楼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甲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某乙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