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莘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葛云全与赵性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全,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莘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葛云全,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德云,女,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喜(又名赵安喜),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生。被告赵性亚(又名赵亚),男,22岁,汉族。被告冯秀玲,女,25岁,汉族。原告葛云全诉被告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云全诉称:2010年,被告赵国喜带着被告赵性亚(赵国喜儿子)、冯秀玲(赵性亚对象)去无锡做摩托车组装生意。从2010到2012年原告经常向三被告供应摩托车配件,被告收货后给原告入库单,原告收到钱后把入库单还给被告。2012年9月15日,被告方把所欠货款算出来后,让原告去拿钱,可是原告去拿钱时已经找不到被告了。被告同时发来信息承认欠款,承诺还款,但始终不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101850元。被告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因经营摩托车配件,与去无锡做摩托车组装生意的被告赵国喜、赵性亚(赵国喜之子)、冯秀玲(赵性亚对象)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不定期向被告供应摩托车配件。2012年9月5日,被告冯秀玲对之前所欠货款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支,载明:今欠葛云全轮毂9月2日之前货款合计五万八千元整(58000元)。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2012年9月5日、9月8日、9月10日,被告赵亚经手分别为原告出具入库单三支,其中9月5日入库大阳碟刹轮钴50套,金额8000元;9月8日入库菜篮420个,金额2856元;9月10日入库大阳碟刹轮钴35套、古刹轮钴55套,合计金额14675元。9月15日,冯秀玲经手为原告出具入库单一支,显示入库大阳碟刹轮钴100套、古刹轮钴8套,合计金额17320元。以上四张入库单货款共计42851元(8000元﹢2856元﹢14675元﹢17320元)。入库单及欠据显示的货款总计100851元。2012年10月5日,被告赵国喜因所欠货款向原告手机(xxxxxx)发去了信息,主要内容为:尊敬的配套商们:我是赵国喜,也叫赵安喜,我走了给你们带来了经济损失,说声对不起是无法弥补的。我走到今天也是赵全会给造成的,我签字我承认帐,今年我还不了你我明年一定还上,四五年是我经营不善,用人不当,再加上赵全会贪,我到了这个地步,过一段时间我找到合适的工作再和你联系。欠账还钱时天经地义的。2013年2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公证处出具(2013)锡证民内字612号公证书,对原告葛云全手机里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一支、入库单四支、公证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三被告均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给付货款,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从被告赵国喜因所欠货款向原告发送信息的内容、入库单上显示的经手人(赵性亚、冯秀玲)、冯秀玲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及三被告的关系,可以认定三被告对所欠原告的货款均具有给付义务,应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原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原告诉求的货款利息无约定或法定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被告确认债务和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共同给付原告葛云全货款100851元及利息(其中58000元自2012年9月5日起算,42851元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元,财产保全费1029元,由被告赵国喜、赵性亚、冯秀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光普审判员 李玉梅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