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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纪锦彩与徐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锦彩,徐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纪锦彩,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新年,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纪锦彩与被告徐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锦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锦彩诉称:被告因购买林场所需,于2011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在2012年6月12日前偿还。被告又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3年1月1日前偿还。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月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徐新年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徐新年于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日分别向纪锦彩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借纪锦彩人民币2万元、13万元,还款期限均为一年,并约定了利息。由于徐新年未及时还款,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纪锦彩与徐新年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徐新年出具的借条佐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徐新年未按约定及时还款,故对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徐新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纪锦彩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12日起、借款13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2元,由徐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笑枫人民陪审员  江银洲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