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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滨民初字第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玉泉与高明、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泉,高明,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民初字第0182号原告刘玉泉。委托代理人罗忠良,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明。委托代理人王槐兴,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303785-5,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粮食局汽贸东二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泉诉被告高明、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泉继承人杨四妹、刘忠其、刘金其、刘小其于2013年3月12日以“刘玉泉已于2013年1月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泉继承人杨四妹、刘忠其、刘金其、刘小其及特别授权委托人罗忠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泉继承人杨四妹、刘忠其、刘金其、刘小其及特别授权委托人罗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刘玉泉继承人杨四妹、刘忠其、刘金其、刘小其已预交),由刘玉泉继承人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