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月4日庭前调解中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因王某某反悔,调解书未能送达。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开庭,但王某某无故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