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袁本会、韩庆珍、张蜀鄂、郭启申、孙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袁本会,韩庆珍,张蜀鄂,郭启申,孙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代表人李兴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小兵,秭归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本会。被告韩庆珍。被告张蜀鄂。被告郭启申。被告孙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邮政储蓄银行诉袁本会、韩庆珍、张蜀鄂、郭启申、孙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交费后仍不缴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颖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