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羊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仲菊红与魁怀东、魁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菊红,魁怀东,魁永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羊初字第22号原告仲菊红,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被告魁怀东,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被告魁永栋,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原告仲菊红诉被告魁怀东、魁永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魁怀东、魁永栋主动偿付了欠款。现原告仲菊红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仲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菊红承担。审判员 赵银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兴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