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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茶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保庄村路口时,将步行的苌某甲撞倒,苌某甲受重伤,苌某乙受轻伤,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2011年12月18日19时3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茶柳线西保庄村路口将怀抱儿子金某的苌某甲撞倒,造成苌某甲重伤,金某轻伤。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苌某甲陈述,2011年12月18日18时许,我抱着儿子苌某乙去新家,沿着南商城村路至茶柳线交叉口处,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赵某证言,那天晚上7点多走到茶柳线路口时,一辆面包车撞了俺村的苌某甲,苌某甲在面包车里,司机喝酒了,想开车去医院送苌某甲,别人不让那个喝酒的司机开车,我就开着这辆面包车把苌某甲和孩子送到了县医院。3.杨某乙证言,2011年12月18日晚上7点左右,杨某在军庄村里碰见了我,说我家正在装空调,你来帮帮忙,我就去杨某家帮忙,空调装好后还差一个插座,杨某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商城买,我坐在副驾驶位置。我看见一个人从东向西过马路,杨某就踩刹车向西打方向,躲不及了,面包车右前侧把人撞倒了,挡风玻璃碎了,面包车头朝西横在路上了,我和杨某赶快下车救人,见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都在路上躺着,伤的不轻。其中一个帮忙的开着杨某的车把两个伤者送到了县医院。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成公交认字(2011)第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负全部责任)。6.(成)公(刑)鉴(痕)字(2011)001号鉴定文书。7.邯县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苌某甲重伤)。61号司法鉴意见书(苌某乙轻伤)。8.2011-3755酒精检验报告。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事故经济赔偿凭证(179500元)。10.杨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的,去年12月18日我开车撞人了。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