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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邹**,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身份证号码:612425197********。委托代理人:何**、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邬**。委托代理人:莫**,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已于2012年12月7日对被告**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对其法定代表人邬**实施刑事拘留,并依法查封了被告**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的**园项目,冻结了被告**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及其法定代表人邬**名下的账户。因本案须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徐 黎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