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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裴子晨要求宣告张珊珊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裴子晨,男,201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裴庄村。监护人裴书龙,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祖父。申请人裴子晨要求宣告张珊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裴子晨系张珊珊的儿子,因被申请人张珊珊于2010年6月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裴子晨申请宣告张珊珊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张珊珊,女,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孙营乡清水口村327附1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裴子晨的父亲裴金倍2010年6月去世,被申请人张珊珊于2010年6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跟随祖父裴书龙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2年11月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珊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公告期满,被申请人张珊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裴子晨系被申请人张珊珊的儿子,裴子晨作为张珊珊的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张珊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张珊珊的公告,公告期满张珊珊仍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珊珊为失踪人。二、裴书龙为失踪人张珊珊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向永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