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孙焕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孙焕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0号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林唐村林隘东337号。法定代表人:金天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焕拧,成年,系慈溪市周巷天仁电器厂业主。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焕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焕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焕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