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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孙焕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孙焕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40号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林唐村林隘东337号。法定代表人:金天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焕拧,成年,系慈溪市周巷天仁电器厂业主。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焕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焕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焕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宁波虹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