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军与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陈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张军。被告:陈宏伟。原告张军与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1年6月25日,月利率为8%,此后陈宏伟仅支付了16000元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122700元(按月利率2.5%计算至2012年12月16日,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因张军未能提供陈宏伟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支付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通知陈宏伟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荣慈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