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胡胜荣与倪贤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荣,倪贤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原告:胡胜荣。被告:倪贤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荣诉被告倪贤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荣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胜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胡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怡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