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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胡胜荣与倪贤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胜荣,倪贤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15号原告:胡胜荣。被告:倪贤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荣诉被告倪贤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胜荣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胜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胜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胡胜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怡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