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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昌武与马世萍、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武,马世萍,李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杨昌武,男,1968年8月28日生。被告:马世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被告:李学东,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武与被告马世萍、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代虎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昌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昌武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