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昌武与马世萍、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武,马世萍,李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杨昌武,男,1968年8月28日生。被告:马世萍,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被告:李学东,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武与被告马世萍、李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代虎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昌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昌武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昌武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