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庄英与张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庄英,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吴庄英,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进,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进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湛江市霞山区金豪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的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粤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粤G×××××号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粤G×××××号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XX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