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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珠海市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珠海市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翔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锡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锋,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小星,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翔物业公司诉被告杨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翔物业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翔物业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和翔物业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闫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