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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与被告梁江平、被告车引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梁江平,车引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224-1号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上马营十字东南侧铁路3#4#楼下东2号。负责人李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赫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江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7日,汉族,系金台区胜利村7组村民,住本市金台区。被告车引宝,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与被告梁江平、被告车引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