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孝龙。委托代理人耿光明、季萍。被告林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骏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程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