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学江与周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江,周兆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董学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周兆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江与被告周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学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