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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学江与周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江,周兆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董学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周兆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江与被告周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学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匡建玲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