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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与被告梁江平、被告车引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4保全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梁江平;车引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上马营十字东南侧铁路3#4#楼下东2号。负责人李琳,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赫晓东,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江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7日,汉族,系金台区胜利村7组村民,住本市金台区。被告车引宝,男,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腾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与被告梁江平、被告车引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车引宝的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18000元,并已提供陈文名下陕CE4795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车引宝的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18000元。同时冻结陕CE4795号雅阁牌HG7204AB型轿车的户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