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凤基与陶小元、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基,陶小元,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2499号原告:陶凤基,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陶小元,女,1983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杨波,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原告陶凤基诉被告陶小元、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凤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小元、杨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凤基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陶小元系父女关系。被告陶小元因患乳腺癌医治花费于2007年8月至2011年10月而向外借款365000元。经(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365000元。现被告陶小元因治病现需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又向原告借款37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370000元。原告陶凤基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出院记录13份及住院费用清单,证明了被告陶小元因治疗所需,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共计13次住院及花费的情况;2、医药费发票165张,证明了被告陶小元因治疗于2011后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共花去医药费344144.09元;3、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明了因去外地医院治疗,共支出交通费、住宿费4238元的情况;4、陶小元书写的借条一份,证明了被告陶小元因治病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的情况。被告陶小元、杨波未提出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陶小元系父女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陶小元因患病而先后13次入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因疾病未康复,被告陶小元又先后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治疗。因被告陶小元无其他收入来源,住院及治疗所需费用均由原告陶凤基垫付。原告现提供了医疗费票据165张,证明了上述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44144.09元。由于被告陶小元到上海、北京、南京等医院治疗,共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合计4238元。2012年8月22日,被告陶小元向原告陶凤基出具了借条,写明:“今借到陶凤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用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间治病”。以上事实,有上述列举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陶小元无收入来源,因治疗疾病所需向其父亲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有权向被告陶小元主张债权。被告杨波与被告陶小元系夫妻关系,被告陶小元所借款项用于治病,该债务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杨波对被告陶小元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7万元,但根据本院核对陶小元医疗费及交通费票据,共计支出348382.09元,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370000元借款中,有合理支出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支出348382.09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求的另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小元、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陶凤基借款348382.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26元,由被告陶小元、杨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斗胜代理审判员 肖 玮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贤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