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周立生与青岛鹏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生,青岛鹏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鹏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立生与被执行人青岛鹏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纠纷一案,该案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678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至法院全部案款6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青劳人仲案字(2012)第67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韩继升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门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