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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立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张金满与广州市海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梁社华、广州市海珠区海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金满,广州市海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梁社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海珠区海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立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满,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耀池。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梁社华,男。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海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耀池。申诉人张金满与被申诉人广州市海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梁社华、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海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金满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2月17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珠检民抗字(2012)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陈海凤代理审判员  陈永成代理审判员  周 勋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