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旺海与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旺海,邓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薛旺海被告邓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旺海诉被告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旺海于201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旺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旺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旺海负担。审判员 黄建辉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