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袁国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袁国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罗建民。被告袁国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袁国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吕琪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