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志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志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高志龙,农民。申请人高志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09)甬慈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高志龙死亡。申请人高志龙外出打工多年,与家庭长期未联系,2009年9月15日其妻高东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申请人死亡,现申请人因旧版身份证过期,回家更换新身份证,其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高志龙死亡的(2009)甬慈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