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张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张廉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张卫平。被告张廉召,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卫平诉被告张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卫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廉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廉召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雪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