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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卫平与张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平,张廉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张卫平。被告张廉召,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卫平诉被告张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卫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廉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廉召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段雪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