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彦龙、韩玉龙与被执行人刘树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龙,韩玉龙,刘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韩彦龙,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韩玉龙,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树森,男,193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韩彦龙、韩玉龙与被执行人刘树森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8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刘树森执行款划至本院并交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