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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根兴。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建通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79元,减半收取3740元,诉讼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3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