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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炳林与张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炳林;张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52号原告:吴炳林,委托代理人:陈伟宏。被告:张启龙,原告吴炳林诉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张启龙、张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创宇建设有限公司、张运财的起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启龙支付货款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启龙负担。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方雪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炳林及委托代理人陈伟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启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张启龙在承建龙游县塔石镇雅村小学教学楼时向原告吴炳林购买砂石料,计货款86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启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炳林货款8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启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