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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良水与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水,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014-2号原告:周良水,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卞恒生,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0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