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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加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李加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爱如。委托代理人姚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加。委托代理人石静丰。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加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鹏达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