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骆敏坚信用卡纠纷36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骆敏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负责人:阳烽,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健苗,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羡,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骆敏坚,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骆敏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