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李玉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李玉慧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占伟,总经理。被告李玉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玉慧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海玉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