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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生效的甬房拆与孙大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孙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北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世海。被执行人孙大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生效的甬房拆裁北(2012)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孙大华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生宝路10弄4号的房屋进行腾空并强制搬迁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宁沁家园26幢84号701室临时过渡用房。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3年2月4日依法举行听证,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甬房拆裁北(2012)26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剑锋审 判 员  徐文涛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