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冯水生、吴春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冯水生,吴春牡,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负责人:易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新民,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冯水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吴春牡,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03-1号。法定代表人:韩成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被告冯水生、吴春牡、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冯水生、吴春牡、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918.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冯水生、吴春牡、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918.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