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冯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余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冯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后,被告一直未从事任何职业,经常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被告称承包了工程需要钱,向原告的母亲借了9000元。但此后被告并没有承包工程,而是将借到的钱拿去赌博输掉了。由于被告赌博借了他人钱,2011年6月29日,被告将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以23万元卖出,用卖房款还了赌债。原告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只能租房居住。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子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债务900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双方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黄山市黄山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1年6月29日,被告将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以23万元卖掉。原告现在租房居住。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租房证明及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某某村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结婚后一直未从事具体的工作,又因为缺钱而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卖掉,造成夫妻双方居无定所,使婚姻家庭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9000元债务应由被告负担,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余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与被告余某离婚;驳回原告冯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