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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郯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会,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魏兴会,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二村魏园。被执行人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兴会于2013年2月6日依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7)郯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