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郯执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兴会,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魏兴会,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村二村魏园。被执行人郯城县高峰头镇曹中村村委。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兴会于2013年2月6日依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07)郯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