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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恢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文鹏与闫建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鹏,闫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恢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鹏,男,1950年11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闫建设,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文鹏与被执行人闫建设借款纠纷一案,(2008)富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职权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赵文鹏与被执行人闫建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闫建设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文鹏18000元,其余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赵文鹏自愿放弃。2010年2月3日,被执行人闫建设当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文鹏第一笔款项4000元,2011年1月21日,被执行人闫建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文鹏第二笔款项4000元,2012年1月19日,被执行人闫建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文鹏第三笔款项4000元,2013年2月4日,被执行人闫建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文鹏第四笔款项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富执恢字第005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京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