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兴华等114人申请执行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等,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等114人。代表人:刘兴华,男,1972年10月21日Éú£¬ºº×å¡£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刘兴华等114人申请执行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来履行该案,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倴人劳裁字(2012)第1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