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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兴华等114人申请执行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等,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等114人。代表人:刘兴华,男,1972年10月21日Éú£¬ºº×å¡£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兵。刘兴华等114人申请执行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所有资产来履行该案,现该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倴人劳裁字(2012)第10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