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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重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谢世文与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文,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重铁民初字第19号原告谢世文,男,汉族。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城西路130号。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文与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文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祁东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谢世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世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淇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