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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曹恩莉与张作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恩莉,张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169-2号申请执行人曹恩莉,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沙河林业总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作芳,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滁州市林产品经销公司职工,住址不详。本院在受理曹恩莉与张作芳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作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作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作芳存款8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