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寿宽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寿宽,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0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寿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寿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上旬至16日间,被告人杨寿宽伙同徐明辉、许方红、陈宗国、刘小平(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平阳县万全镇宋埠村横河河边的一间二层楼民房、涂场南厂西路26号的民房和横塘吴作申(已判刑)家内开设赌场,让他人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寿宽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寿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许方红、陈宗国、刘小平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叶某、陈某等人证言,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寿宽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寿宽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寿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池矛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