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行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起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起林,张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行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蓝宗游,主任。被执行人郭起林,男,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张海连,女,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郭起林、张海连(2012)上行执字第2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郭起林、张海连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2)上行执字第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庆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