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2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甘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甘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宁明县兴远街30号。法定代表人:赵红霞,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顾丽霞,职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信贷部主任。被执行人:甘世昌,男,1955年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甘世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世昌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县支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甘世昌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农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