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潘国荣与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江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荣,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江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潘国荣,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人民二路14号恒业大厦一楼第3卡。法定代表人:江金权。被告:江金权,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荣诉被告清远市华业担保有限公司、江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展强人民陪审员 朱洁雯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