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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彬诉郑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彬,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郑路,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刘彬诉郑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路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彬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产权证号: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