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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斌与高世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高世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陈斌。被告高世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斌与被告高世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对被告高世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