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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