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静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