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旖伟与董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旖伟,董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旖伟。被告董关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旖伟诉被告董关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旖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旖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旖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来源:百度“”